浙江省湖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湖南商会 。英文译名为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Zhejiang Branch,缩写为 HCCZ。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原籍地为湖南籍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浙江省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秉持以下宗旨: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坚决拥护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4.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原则,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浙江省和湖南省各地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二)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参与的推荐工作;(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会员素质,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信誉;(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汇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六)引导和组织会员之间的项目合作,提供中介服务;(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开展各类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八)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九)为浙江省、湖南省与全国其他各省市的经济合作牵线搭桥;(十)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协助调解经济纠纷;(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十二)其他属于商会业务范围的合法事务,涉及前置许可,须依法依规报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一)凡在浙江省域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为湖南籍人士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二)会员吸收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本团体吸纳的会员是来自浙江省登记注册的湖南籍企业,在湖南登记的企业不得吸纳为会员。(三)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意愿;(三)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二)承担与所享受权利相当的义务;(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信誉;(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六)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本会会员有严重违背上述义务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后,可予以强制退会。
第十二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须向本团体交还会员证,本会根据会员退会情况予以公告声明。会员逾期半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时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九)决定更名、终止事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指导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 2 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方可再连任一届,但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工作执行委员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执委委员、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该非营利组织投入人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专职工作人员有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6 年 1月 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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