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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浙江省湖南商会。英文译名为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Zhejiang Branch 缩写为 HCCZ。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浙江省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湖南籍企业、湖南人企业以及具有湖南元素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秉持以下宗旨: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决拥护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三)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四)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原则,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浙江省和湖南省各地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临丁路 699 号东部软件城创新孵化园 1-303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 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参与的推荐工作;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信誉;(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汇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六)引导和组织会员之间的项目合作,提供中介服务;

(七)开展项目投资,致力于发展本会会产;

(八)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开展各类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 完善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为浙江省、湖南省与全国其他各省市的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协助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三)其他属于商会业务范围的合法事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体经营户会员。

(一)凡在浙江省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为湖南籍人士以及具有湖南元素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吸收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以及在浙登记注册设立办事处、分公司的湖南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工作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四)顾问的聘请需经工作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承担与所享受权利相当的义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本会会员有严重违背上述义务的行为,经工作执行委员会讨论后,可予以强制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退出本会,须向本会秘书处交还会员证,本会根据会员退会情况予以公告声明。

会员逾期半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时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四条 商部核准销的企,或其他因不宜继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组织工作实行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各项报告;

(五)审议本会年度经费预决算。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理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市湖南商会代表和直属会员组成。各地市湖南商会参会代表由该会副会长以上单位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要时也可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分配名额和分配方法,由工作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理事会人数可根据本会规模合理确定。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可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组织会议。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另有表决规定的事项,依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作为商会常设机构的工作执行委员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选举产生。

工作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落实理事会有关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工作执行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经费开支,检查财务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制定和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各种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商会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决定商会一般活动的举办。

(八)决定会员的除名和退出;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工作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须 2/3 以上人数出席,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 1 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副会长若干,秘书长 1 名。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等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就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工作执行委员会;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决议;

(三)经工作执行委员会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执行会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根据工作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或安排,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协助会长做好本会工作,全面负责商会在其所在地市湖南商会的工作;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参加各种活动或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协助会长落实本会工作,完成工作执行委员会或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具体落实工作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协助会长落实本会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长、理事、会员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商会办事机构人员,交工作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包括终身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具体数量由工作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龄不超过 70 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与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工作执行委员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商会经营收入;

(三)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其它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收支,须在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 和节约开支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的聘任需由秘书长报工作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离任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得实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因达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 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 3 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十六条 为党织开活动、好工提供要的地、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8  10  2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湖南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湖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除杭州市会员全部参会外,其他在浙各地市湖南商会(团体会员)会员代表按20%的比例参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20%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企业会员整体数量在6000家以上,比例视情况而定,但会员代表大会(及年会、庆典会)的最大规模不得超过1000人。会员代表各地市湖南商会按比例自主推选。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与本会章程相对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明确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2/3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达到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本会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浙江省湖南商会证书管理制度

商会证书是商会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商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的保管

1、商会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3、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会长批准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二、证书的使用

1、使用证书实行等级制度。登记表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2、商会各种证照年检等,须经秘书处审核,秘书长签批。

3、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浙江省湖南商会印章管理办法


本规定就商会内使用的印章的制发,改正与废止、管理及使用方法做出规定。

一、印章的分类:

商会的印章根据用途、类别分为:商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商会党支部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二、具体内容

1、指定、改刻与废止

1)、商会印章的指定、改制与废止的议案由秘书处提出。

2)、商会印章的指定、改制与废止经商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由秘书处发文颁布,同时如有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由印章管理者及时交还秘书处。

3)、废止印章的保存年限

除特别需要外,秘书处将废止的印章保存一年后,经商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再行处理。

4)、遗失、损毁与被盗

遇有商会印章遗失、损毁、被盗情况,印章管理者应立即向秘书处递交原因报告书,秘书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商会会长做出汇报。

2、登记

1)、每个印章的起印、废止、使用部门与管理者等详细情况均由秘书处长记入台帐,并将此台帐永久保存。

2)、印章在商会以外申报登记时,应由印章管理者将印章名称、申报年月日以及申报者姓名报秘书处予以记录。

3、管理

1)、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执行登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商会会长、秘书长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印章管理者有权拒印。

2)、商会各类印章不得携出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印章带出人只可将印章用于批准事项,并对印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3)、各类印章的管理者需严格执行商会印章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4)、印章管理者不在时由商秘书长指定专人代管,双方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

三、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1、商会公章的使用范围

1)、商会对外签发的文件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2)、需由商会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3)、商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4)、商会章程

5)、商会人员调动、任免及聘用的文件

2、商会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四、各类印章的保管

1、商会公章的保管与使用

1)、商会公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与使用。

2)、使用公章须履行申请、登记手续,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者用印。

3)、以商会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秘书长审阅批准,印章管理者方可用印。未经领导签发的文件,印章管理者不得擅自用印。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2、商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的保管与使用

1)、商会法人章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

2)、公司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不得交与财务部出纳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到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外,其他事项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报请商会会长批准后方可使用。法人章用印须履行申请、登记手续,经商会会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五、印章管理者

商会印章的使用,原则上由印章管理者进行。印章管理者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并仔细核实印章使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用印完毕应将用印情况予以记录。

六、用印手续的简化

常用印或需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管理者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略填写申请单的手续。此时,印章管理者应将文件名称及法制文件人姓名记入用印记录表,以备查考。

七、用印要领

1、用印方法

1)、商会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

2)、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骑缝印可单独申请刻制使用。

3)、印章一般盖于商会名称的中部,并能骑年盖月。

2、盖印除特殊规定外,一律用朱红印泥。

3、部门文件份数较多时,可盖只须保留原件的份数,其他可采用复印方式。

八、失职责任

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印章管理者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商会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补偿或者由商会酌情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严重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解释权归浙江省湖南商会。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湖南商会档案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商会会员信息的可追溯性,真实性、可靠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商会会员的档案由综合办归口管理,要指定专员负责,并做好《注册档案情况和查阅记录》;

3、“商会档案”分为《会员单位申请表》、《会员单位登记表》、《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组成,不得缺少;

4、会员单位资料建档时,必须由主管负责审核上述资料的真伪,不得随意建案或缺乏资料;

5、商会会员的档案信息如有单位查询时专员必须报请上级领导同意方可查询,否则泄露会员单位商业机密出现的责任将由失职专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6、商会会员信息通过每年会员单位上报的《商会会员单位统计表》中的详细信息进行更新;

7、上述第三条《会员单位申请表》《会员单位登记表》及《商会会员单位注册档案情况和查询记录》必须由商会统一监制,并负责解释,商会内或会员单位的任何人不得编制与上述表格格式要求不一样的表格,否则一律不予以承认;

8、新的档案资料目录和表格格式需要换版的,原版继续有效;

9、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为秘书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湖南商会会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会的管理,提高商会会员单位的整体素质水平,增强商会在政府与湘商企业之间的桥梁与沟通作用,更好的为驻浙湘商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员准入 

(一)凡驻浙湖南籍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个体工商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执行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二)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企业会员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企业。 

(三)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所从事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实力,对推动本会的工作有一 定的能力。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在三年内无不良的社会影响或未被工商登记部门吊销过营业执照的。 

5.在加入本会前没有参加过党和国家明令禁止或取缔的社团组织。  

6.自觉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为本会热情服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二、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各种活动权;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二)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者向商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工商登记、个人身份证件等资信证明,并盖章、签字确认。由秘书处向申请人介绍商会基本情况,提供《浙江湖南商会章程》、《浙江省商会会员管理制度》和《浙江省湖南商会会员企业入会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文件。 

(二)填写《浙江省湖南商会会员企业入会申请表》,并向商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一寸照片两张。申请者必须为所填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经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所有入会成员必须经会长签 字审核确认,新晋升的理事会成员,必须由商会在职的理事会成员2人以上进行考察了解并推荐。 

增补理事会成员时,应重点考察候选人对湖南人事业的热心程度和对商会的关心支持力度;考察候选人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考察企业的实力和在行业内的地位、知名度。 

(四)会员资料办公室留档,被批准的新会员按规定向财务部缴纳会费。 

(五)向新会员颁发入会通知书,为其建立档案,提供相关服务。 

(六)秘书处进行会员编号,颁发会员证。 

(七)每月在商会网站或刊物上发布新会员的信息。 

(八)通过商会网站申请入会的,也要履行以上程序。

 四、会费收缴 

(一)商会会费按年缴纳 

(二)会费缴纳标准: 

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法人代表):150000元/年; 副会长:12000元/年; 理事:5000元/年; 会员:1000元/年;会员自愿超额缴纳会费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三)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均应在办理入会手续时按要求缴费会费。

(四)会员向商会缴纳会费后,财务人员应开具加盖公章的会费收据,会费列入财务监管,会费缴费不在退费。

五、会员管理

(一)申请加入会员的资格初审时要认真、客观、细心,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会员入会,影响商会声誉和形象。

(二)会员登记信息随时更新,会员单位遇有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向秘书处报备,以便商会能够及时了解到会员更新的信息。

(三)商会工作人员要对会员登记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会员同意,不得泄漏会员的信息与商业机密。

(四)商会对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退会的会员登记信息另建档案一年。

(五)掌握每位会员的基本信息和必要数据,建立对会员回访和会员意见反馈机制,及时修改会员的信息和数据档案。

(六)必须与会员建立稳定可靠的联系方式。

(七)准确记录会员退会原因,妥善保存确认已经退会的单位和个人的档案。

(八)如实记录会员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六、会员任职

(一)会员依据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权自荐或推荐符合规定条件的会员参加商会内部职务的候选。

(二)商会设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等职位。

(三)任职产生,换届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理事班子。

七、捐赠、资助

(一)鼓励会员对商会进行捐赠或资助,对商会举办大型活动进行赞助。

(二)根据捐赠或赞助的优先参加年度商会名优企业评比和年度评先等表彰与奖励。

(三)捐赠或赞助的收入,一律纳入商会财务管理范围,接受会员的监督与年度财务审计。

八、其它管理

(一)会员应积极参加商会的会议、培训、活动。

(二)会员应坚持回报、回馈社会,关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规定的行为,经劝诫无效的,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以除名。

九、附则

本制度由浙江省湖南商会解释,自2014年7月26日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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