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南商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浙江省湖南商会。英文译名为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Zhejiang Branch缩写为HCCZ。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浙江省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湖南籍企业、湖南人企业以及具有湖南元素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 本会秉持以下宗旨:
1.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坚决拥护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4.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原则,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浙江省和湖南省各地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临丁路699号东部软件城创新孵化园1—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参与的推荐工作;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信誉;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汇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六)引导和组织会员之间的项目合作,提供中介服务;
(七)开展项目投资,致力于发展本会会产;
(八)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开展各类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为浙江省、湖南省与全国其他各省市的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协助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三)其他属于商会业务范围的合法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在浙江省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为湖南籍人士以及具有湖南元素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吸收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以及在浙登记注册设立办事处、分公司的湖南企事业单位。
(三)有助于本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凡加入本会的各地市湖南商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五)以个体形式直接加入本会的为直属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四)高级顾问、顾问的聘请需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承担与所享受权利相当的义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本会会员有严重违背上述义务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可予以强制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退出本会,须向本会秘书处交还会员证,本会根据会员退会情况予以公告声明。
会员逾期半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时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组织工作实行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商会发起单位为:浙江鹤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旭恒饰品有限公司、温州市富罗迷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叁农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各项报告;
(五)审议本会年度经费预决算。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理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市湖南商会代表和直属会员组成。各地市湖南商会参会代表由该会副会长以上单位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要时也可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分配名额和分配方法,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报经浙江省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理事会人数可根据本会规模合理确定。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可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组织会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另有表决规定的事项,依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作为商会常设机构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商会副秘书长可以受邀列席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负责执行、落实理事会有关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经费开支,检查财务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制定和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各种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商会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决定商会一般活动的举办。
(八)决定会员的除名和退出;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须2/3以上人数出席,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名。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等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三)经会长办公会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执行会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办公会的决定或安排,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协助会长做好本会工作,全面负责商会在其所在地市湖南商会的工作;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参加各种活动或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协助会长落实本会工作,完成会长办公会或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条 副会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具体落实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协助会长落实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长、理事、会员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商会办事机构人员,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咨询委员会由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组成。具体数量数量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本会设监事会,成员由3-5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长可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商会经营收入;
(三)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其它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收支,须在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和节约开支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的聘任需由秘书长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离任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方得实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达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10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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