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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二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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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迎春律师:浙江省湖南商会副会长;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李迎春律师理论基础扎实,精通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房地产、金融与资产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当高的法学造诣。

    著有《司法与传媒关系临界点——采访权的法理及其实践》一书,在《中国法学》(英)、《中国律师》、《广西社会科学》、《湖南科技学院学报》、《广播电视学刊》、《浙江律师》、《中国青年报》、《浙江日报》、《广州日报》、《钱江晚报》等杂志和报纸发表法学理论和实务文章120多篇,代理了一系列民商、刑事类疑难复杂案件,在律师实务界具有较好的影响力。


    采用“企业法律顾问”,而不是“公司法律顾问”概念,为的是使我们的探讨具有更大外延。就实践而论,不仅企业对于法律顾问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在许多情况下,许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法律顾问”的认识也不够清晰。基于此,对企业法律顾问作一个初步探讨,阐明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企业为何应当聘请法律顾问

    第一,企业需要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来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法律顾问指导。

    第三,企业日常管理需要依法而行。

    第四,突发事件处理需要专门法律知识。

    第五,聘请法律顾问也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第六、合格的法律顾问有助于企业价值提升。比如,通过法律顾问的指导,逐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又如,在企业的合法竞争中,通过制度架构、知识产权策略、反不正当竞争策略等,能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居于不败之地。

    二、企业如何聘请法律顾问

    1.聘请法律顾问的常见误区。在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在认识上而言,存在以下误区:

   (1)找名所,而不是找好律师。一方面,并非“名所”的所有律师都有名,一般而言,一家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真正有名的律师可能也就两三个;另一方面,名所的律师,所出的费用自然也不菲,可实际效果却不一定都理想。

   (2)律师名气大小是重要考评因素。这非全然不可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名律师的“名”,往往有其相对集中的专业领域,同时,因为其时间和精力总归是有限的,其服务难免就要打折扣。在更多情况下,名律师的出名,可能更多的是机遇,而并非全是知识和能力,对企业本身意义并不大。

  (3)只请熟悉的,不请陌生的。这其实是没有认真区分“法律和情感”,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熟悉的律师沟通要通畅许多,但也不得不承认,在许多时候,也会碍于情面而难以“拉下脸”,尤其是在自身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之时。

    2.聘请法律顾问的一般原则。在我们看来,依循一定原则来聘请企业法律顾问,既能克服上述误区,也能为聘请合适的法律顾问提供明确路径。

   (1) 既重视律所的名气,也看重律师的能力。律所的名气大小,可以根据各种排行榜加以把握。比如,以省区为范围,可以从全省排名前十,甚至前二十名的律所当中去挑选,这样就充分考虑了各所的名气和实力。在这份榜单之外,再仔细分析各所的优势和强项,然后将范围缩小至3到5家律所。或者是亲自拜访这些律所,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2)既重律师能力,也看重律师的时间和精力。聘请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不仅仅是请一个“律师”,更多的是请一个“顾问”。要能够就企业内外法律事务提出实质意见,无疑需要对企业情况有所把握。

   (3)根据企业自身需要聘请律师出任法律顾问。就法律实务而言,企业自身需要,可以从这样一些方面加以把握:(1)企业发展的实际阶段。一般而言,企业初创之时,因为涉及许多许可、审批、备案事项,一个懂行政法的法律顾问比较有利;企业发展的鼎盛之时,需要进行许多投资和并购,并且有不断扩张趋势,具备金融与投资方面知识的律师,更有帮助;而在企业逐步进入调整转型期时,精通企业破产重整实务的律师,能够发挥更大作用。(2)企业实际规模。企业的规模还小,花大价钱请一个擅长上市和资本运作的律师作为顾问显然是不合时宜的。这些企业,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还尚未完全建立,企业用工也还有着较大波动,此时,对公司法和劳动法的渴求,比对其他法律的需求来得更加迫切。(3)企业品牌提升。当企业基于品牌提升需要而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企业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方略、日常维权行动等就日渐提上公司发展议程,此时,自然需要具有知识产权法方面知识的律师进行指导。(4)以某种和某类法律纠纷实际发生的频率来确定企业的需要。在企业发展的某个特定时期或者是某个特定阶段,可能某种或某类法律纠纷发生特别多,比如,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许多企业的用工就成了非常重要的法务问题。此时,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虽属亡羊补牢之措,但也确实可行。

    3.聘请法律顾问的具体操作。就实务操作而言,聘请法律顾问仍然可以有一些“小伎俩”,用以尽可能保证企业能找到“合格的法律顾问”甚至“优秀的法律顾问”。

   (1)与律师面对面沟通。这种面对面沟通,不是指两人私下之间的沟通,而是指通过公司层面,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以座谈的形式沟通。在沟通之前,先对企业自身的情况和需要有所把握,然后再将所需提前了解和知悉的问题一一罗列,详细对谈,可以对律师的时间、精力、对问题把握等方面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2)约请律师做讲座。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为了识别律师是否真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可以先试探性地聘请律师到公司做一个或者两个讲座,详细介绍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一个领域的法律实务。从讲座的过程中,对律师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进行评估,然后做出决定。

   (3)专家组选聘。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约请一些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方面的专家与律师进行专业对谈,然后根据一定标准对律师或律师团队进行评估,然后确定与哪家律所的律师合作。这种操作,虽然成本会高一些,但从长远来看,融合了专业理论、专业实务和企业需求,往往有利于选聘真正符合企业自身的法律顾问。

   (4)实务合作。通过一项或者两项法律实务,来确定聘请谁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仍然是行之有效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比较直接,也比较简单明了。通过几次合作,相互之间对情况有所熟悉和把握,再继续聘请为企业法律顾问,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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