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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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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远军律师: 浙江省湖南商会常务副会长、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委员、争议解决部首席律师;浙江省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律协刑民交叉委员会副主任;邵阳市政府杭州专家顾问组顾问;中华邵商联合会律师团副团长;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查员。中共南京军区党代表、南京军区优秀党员;杭州市司法局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杭州市律协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姜远军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善于处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敢于仗义执言。执业以来姜远军律师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担任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专业上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曾成功办理杭州市委组织部领导李某(正厅职)受贿案;上海公路富豪(胡润百富榜36名)刘某抽逃出资、挪用资金案;杭州市“二李”诈骗团伙案等颇具影响力的案件。其在民商事、建筑房地产、损害赔偿等方面亦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非诉讼业务主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因不同原因而锒铛入狱,本律师有很多企业家朋友,也办理过非常多企业家犯罪的案件,大多数企业家从未想过牢狱之灾与蒸蒸日上的事业只是一墙之隔。在此,本律师将理论与多年实务经验结合,从企业家容易触礁的“热点”罪名入手,与各位企业家探讨如何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一、企业家易触礁的“热点”罪名

(一)经济类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罪是近年来严查的重点,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本罪是因行为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擅自向不特定人群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如仅仅是向熟悉的亲朋好友筹集较少的资金,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很多时候都是朋友扩展朋友,最后就变成了向不特定人群筹集资金了。企业家做可能触犯本罪事情的初衷往往是为发展企业而融资,且承诺较高的利息及还款,但一旦资金链断裂,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很可能就因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和人数达到本罪的构罪标准,而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

2、集资诈骗罪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量刑较重,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本罪主要表现为:非法募集资金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募集数额较大,且存在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等情形之一的。作为企业家,既要防止自己成为他人集资诈骗的受害者,又要杜绝自己成为集资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

3、贷款诈骗罪

本罪行为人主要是通过编造虚假理由(如投资新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如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其他方法,骗取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贷款。民营企业一般都有贷款的需要,企业家为了获取大额贷款,在部分不符合贷款条件时,往往随意编造相关材料,而一旦该笔贷款最后无法得到偿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往往会以虚假的材料为由,以贷款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税务类犯罪

1、逃税罪

一般是指纳税人故意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应缴纳税款的数额较大的行为。许多企业都会做税收筹划,但一定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与逃税之间界限,如果是因为疏忽忘记纳税,只要依法补缴,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某些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专用发票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但近年来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大。只要存在虚开事实(没有真实交易),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或是让别人帮忙开,自己帮别人开,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都可能构成本罪。本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本律师提醒企业家们应尽可能的规范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节约的成本,与企业家可能付出的丧失人身自由、家庭破裂等代价比起来,根本不值一提,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

(三)职务类犯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罪是指在自己主管、负责、经手的事项中为他人办事,主动索要或被动收取财物,无论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只要收受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本罪。数额上,6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因一时诱惑过大而涉嫌本罪,因此一定要警钟长鸣。

2、挪用资金罪

企业家往往不知其行为已构成本罪,更不知道其严重后果。行为人拿单位的钱归自己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1万元至3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拿单位的钱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即使还了钱,也构成此罪;再或者拿单位的钱进行非法活动,无论有没有归还,数额多大,都构成本罪。因此提请企业家们注意,企业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是独立的,不管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股东,从企业拿钱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

 3、职务侵占罪

本罪主要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如一定决定权或凭借自身影响力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至100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元以上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知识产权类犯罪

民营企业在初创阶段往往不重视知识产权,很多企业家就因为触犯侵犯注册商标罪、侵犯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知识产权类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认识法律环境,提高刑事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想要稳稳当当的可持续经营,企业家们就应明白我国现处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应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意识,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摆到企业持续发展中重要的战略位置,稳中求快。

(二)企业形成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家在经营企业时,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运营模式,首先做好企业内部风险防范,例如形成完善的规章制度、财务体系、风控体系,将风险进行分散,并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即使后续出台新政策或者市场的变化让企业的生产模式、发展侧重点发生变化,牢固的内部风险防范体系也能从容面对日益变化的法律风险。

(三)增加法律风险防范的投入力度

企业家应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配备内部法务人员或聘请外部律师为企业处理法律事务,法律专业人士规划的每一份合同与给出的建议都是一笔笔宝贵的财富,规避潜在风险的同时亦有可能为企业争取更大的收益,所以增加法律事务支出投入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综上,企业家肩负着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任,是社会经济的推动者,但民营企业家自身的某些不足,往往使企业家游走在法律边缘,在此谨以本文提醒企业家们重视这些刑事法律风险,积极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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