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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罚没收入该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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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9月11日例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宣布了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等5家机构的行政处罚。5家机构总共罚没2.412亿元,其中仅海通证券的罚没款就达到1.146亿元。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宣布了对马信琪和孙国栋两位个人投资者的处罚。其中,马信琪涉嫌操纵“暴风科技”股票价格,被证监会罚没176.47万元;孙国栋涉嫌操纵“全通教育”等13只股票价格,被证监会罚没4519.56万元。二者合计罚没款4696万元。

  而在本月初,为整顿违法配资问题,证监会于9月2日作出决定对恒生电子、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三大配资软件公司作出处罚,没收三家公司违法所得共计1.5亿元,并处罚金4.5亿元,二者共计罚没超过6亿元。其中仅恒生电子一家的罚没款就达到5.314亿元。

  仅上述三笔款项,9月份以来,证监会开出的罚单,其罚没收入就达到了近9亿元。这样的巨额处罚,一方面表明证监会的监管抓住了大案,所以才有大额罚单的出台;另一方面表明证监会的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量。而这两点都是值得肯定的,实际上也是加强股市监管的题中之义。

  但这些巨额的罚没收入应该归谁所有,这不能不成为中国股市必须直面的问题。也许从中国股市的现行规定来看,这个问题是没有异议的。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可见,《证券法》的规定写得清楚明白,这近9亿的罚没款项只能是全部上缴国库。

  但这样的法律规定明显是不合理的。一方面它有发“股难财”的嫌疑。股市越烂,越不成熟,违规违规行为越多,国库的收入就越多。因此,为了让国库多创收,中国股市最好就这样烂下去,永远都是一个烂摊子最好。这显然是与股市发展的大方向相违背的。

  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有损投资者的利益,因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股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其中的目的之一,就是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因为股市违法违规行为,最终损害的都是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是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

  比如对马信琪和孙国栋两位个人投资者涉嫌股票操纵案的处罚,虽然二位当事人受到了处罚,但其他投资者在相关股票上蒙受的损失却没有得到弥补,这又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呢?进一步说,国库所得的罚没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是投资者变相的损失。因此,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有“与民争利”之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我国政府出台的有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不符。

  也正因如此,在目前正在进行的《证券法》修改工作中,有必要废除《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投资者保护基金”。同时对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也作出修改,让投资者保护基金承担起垫付、赔偿投资者损失之责,使投资者保护基金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不象当下,投资者保护基金对投资者的保护名存实亡。只有如此,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才能更好地起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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